
马来西亚注册 Sdn Bhd 被退回,理由经常不是材料,是董事住址。公司法第 196 条要求至少一名董事「通常居住」在马来西亚。这条看的是人住在哪,不是护照颜色。
国籍不是标准
外国人可以当董事,也可以是独任董事,只要他确实以马来西亚为主要居住地。反过来,一个已经搬到新加坡的马来西亚公民,可能不再满足这条。公司法没有规定一年住多少天,所谓「居住」是事实判断:家在哪、日常在哪、生活重心在哪。
长期签证是辅助证据,不单独成立。这一点常被误读成「有第二家园身份就行」。私人公司要 1 名,公众公司要 2 名,董事须是自然人、满 18 岁、没破产、没被取消资格。
挂名董事的边界
市面上有挂名董事服务,能把注册过掉。但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落在被挂名的那个人身上,第 213 到 218 条写得很硬。同时,挂名安排不能用来向 SSM 隐瞒实际控制人,这一条在受益人申报里会露。
我们的判断是:可以短期用,不能当长期结构。真实业务做起来以后,银行尽调、投标、申请执照都会问到「谁在实际决策」。答不上来,前面省的时间要还回去。
换人之前先找替补
公司没有普遍的「董事离职后六个月宽限」。第 209 条第 5 款那个六个月,只针对董事去世且无人接任的情形。常驻董事一旦搬走或辞职,公司当天就不合规。
所以安排要提前。人选可以是本地雇员,也可以是服务商指派的人,但要在服务协议里写清三件事:参与哪些董事会决议、能看哪些账、什么情况下可以辞。只写「提供名义董事」,出事时双方都没有依据。
居住认定没有量化口径,SSM 也不出书面预判。真遇到争议,以注册官的要求为准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