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(SSM)那份 2017 年 3 月 31 日修订的除名指引,开头就把范围限定死了:依《2016 年公司法》(CA 2016)第 549(a) 条,公司没有经营或没有在运作,注册官才可能把它从登记册上除名;董事或股东主动申请,走第 550 条。递交材料里,股东会决议、管理账目、税务清算证明一样都不能少。
我碰到的多数情况是反过来的。公司停了两年,年报不交、审计不做,以为放着就会自己消失。罚款照累积,董事记录还挂在 SSM。等想办除名,头一件事是把过去几年申报补齐。
除名要过的是一张清单
SSM 指引列的条件不短:申请时公司无资产无负债,管理账目要能证明;押记登记册上没有未解除的押记;无未缴罚款或和解金;不欠任何政府部门款项;董事资料与 SSM 记录一致;境内外都没有未决诉讼;没有向股东返还过资本。已经开业的公司,还要先拿到内陆税收局(LHDN)的税务清算。
上个月有客户拿着一叠催办单来问,能不能直接递除名。我先要了上一期管理账目,里面还挂着一辆车的账面价值。这种情况递上去,退回来的概率很高。账上还有钱。那就不是除名。
有资产就换一条路
公司有偿付能力、但还有现金或设备要分给股东,走成员自愿清盘(MVL)。董事签偿付能力声明,股东过特别决议,委任持牌清盘人处理资产与债务。债务到期未付超过 RM50,000 且债权人已提出申请,可能进入强制清盘,主动权就不在公司手里。这个门槛在两份执业资料里口径一致。
除名申请递上去,SSM 会刊宪公告,留 30 天异议期,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异议。两份执业资料给的常见周期是 6 到 12 个月。异议期结束到正式刊宪之间要等多久,指引没写死,以受理回执为准。第 551 条允许情况变化时撤回申请。
真要关掉一家 Sdn Bhd,我一般先把三样东西拉齐:管理账目、LHDN 清算状态、押记登记。三样干净了再选除名还是清盘,顺序反了会多花几个月。

